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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六安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沿用

发布时间:2024/3/11 地区: 安徽 - 六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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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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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略)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下达,生态环境部门归口管理,要求以项目法分配 (略)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资金。包括:中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综合补助资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谋划、入库、实施、监督、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谋划、入库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应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谋划项目,推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储备库建设,适时发布入库申报信息。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项目入库初审。中央资金仅支持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查并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六条 入库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成熟度,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通知书、备案通知书或其他批准文件等立项材料,并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储备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自动出库。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七条 (略) 级确定的清单项目下达, (略)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筛选、审查、公示, (略) (略) 政府批准后下达。

生态环境资 (略) 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当年能够开工建设或能够建成、能立即发挥资金效益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对项目建设及监管负总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履行审批报备、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执行工程建设制度、监理制度及财务制度。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审批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申请、履行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结果报县(区)、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技术验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完成决算(结算)审计,收集完善建设资料,并向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章 项目监督、验收

第十二条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度项目建设进度,评估项目环境效益,发现项目进展缓慢、出现重大变更事项、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况及时预警,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地方配套的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并对重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及财政部门依申请按职责组织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市生态 (略) 财 (略) 本级项目验收。

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超过200万元的单个项目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县区上年通过验收同类项目的10%。

第十四条 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终止实施申请,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于三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安排项目。超期未能安排项目的资金,应向上级部门申请收回。

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及时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关要求处理,可统筹用于其他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生态环境项目建设, (略) 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收回或超期未落实到项 (略) 级收回统筹使用。如资金使用有特别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七条 (略) 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管理比照该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生 (略) 财政局负责解释。如有政策调整,按照新要求执行。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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