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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 安徽 | |||||
招标编号 | ****** | 截止日期 | ****** | |||
招标代理 | ******* | |||||
招标业主 | 宣城***境局 |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4〕1号
丰顺(宣城)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6,法定代表人:王伟忠,地址: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3 年12月22日,我局在开展冬季大气重点企业夜间强化检查行动中,对你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年产3000吨塑料绳带项目pe、pp生产线正在生产,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的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企业法人信息情况和企业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授权委托企业员工陈新道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现场的情况;
4.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员工陈新道、潘绍亮、罗开权、陶荣森口述案件的情况;
5.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6张及音像视频记录,主要证明年产3000吨塑料绳带项目pe、pp生产线正在生产,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的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的情况;
6.你企业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批复、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意见等材料,证明你企业相关手续情况;
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关于责令丰顺(宣城) (略) 立即整改的通知》(宣环开〔2019〕62号)、《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告知函》各1份,证明该企业挤出工段应当安装、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
8.企业vocs治理设备巡查记录表1份,证明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施停运时间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内容,我局对你企业年产3000吨塑料绳带项目pe、pp生产线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9000元(*万*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 (略) 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内容包含关键词:嘉陵江大桥 土建
招标进展阶段:报名中...
附件类型: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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